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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套班子,一套人马,个税

几套班子,一套人马,个税

作者: 孙莉教你学财税 | 来源:发表于2019-01-21 11:03 被阅读67次

    2019-01-21 财税蓝色调

    近期,笔者在思考关联企业(不一定存在形式上的股权关系)中“几套班子,一套人马”中相关人员从各个主体取得的收入如何界定性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各方的扣缴或申报义务等相关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从劳动合同的签订份数、工资薪金的税务界定、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和扣缴纳税义务等问题着手,经过深度剖析,整理如下,以下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之处,请各位老师不吝指正!

    一、劳动合同的份数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事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述规定表明了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和签订劳动合同。即“几套班子,一套人马”的安排下,相关人员有可能会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即从法律上并不存在实质障碍。

    二、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建立在收入者和支付单位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上,这种任职手骨关系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劳动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指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从上述的界定来看,“几套班子,一套人马”相关人员受制于关联企业的管理,其取得的所得并非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三、工资薪金的税务界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原则可以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简单总结为:薪酬制度、符合市场行情、稳定有序调整、已代扣个税和不以偷逃税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项支出是否被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必然条件,因为对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也可以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对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取决于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几套班子,一套人马”,由于相关的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均按照相同的制度进行,符合工资薪金的税务界定,而在实务中相关人员可能仅仅签订了某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否认工资薪金支出的本质内涵。

    四、扣缴、纳税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的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对于“几套班子,一套人马”的相关人员属于纳税义务人,对于可以决定其收入数额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五、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和申报义务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几套班子,一套人马”的相关人员可能在实务中签订了两份或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两份或以上劳动合同,但其所得符合工资、薪金税法界定的性质,针对扣缴义务和申报义务,笔者认为:

    1、扣缴义务

    由于两家公司的支出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两家公司均具有扣缴义务,且在2018年9月1日前均可以扣除免征额3500元,对于专项扣除中的个人部分社保和公积金,取决于个人社保公积金的扣缴主体。

    2、补充申报义务

    (1)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版)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综上所述,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自然人应当进行自行申报,即“几套班子,一套人马”中相关的自然人应当具有补充申报的责任。

    (2)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指出,针对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的情形,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指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 “几套班子,一套人马”中相关的自然人应当自行汇算清缴办理纳税申报。

    六、结束语

        “几套班子,一套人马”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必要条件,而应取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大原则。如果在符合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各个法律主体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对于合并后应缴纳的个税大于上述已经扣缴的个税,无论是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或者后,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补充申报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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