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赃物发还受害者。值得关注的是,这个于某跟本案的受害者邵某竟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邵某的妈妈,需要用项链,邵某就在家里翻箱倒柜的找自己的两条黄金项链,但是都找不着。同时不见的还有几个黄金耳坠、钻戒和名牌包,这邵某怀疑这家里是不是进过小偷,但是家里头门窗啊都没有被撬的痕迹,她想起来只有男朋友于某有自己家的钥匙,于是她就打电话于某,于某却拒不承认。随后于某称自己要回老家,便坐火车就离开了上海,邵某更怀疑就去派出所报警了,后来发现于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直到几周后,民警才发现于某又出现在上海,将其传唤到派出所,于某这才交代了盗窃女朋友邵某财物的事实,问他为什么偷女朋友的东西?于某说他工作赚的钱太少,无法承担恋爱开销,怕女朋友嫌弃他穷,看不上他,于是就偷点东西卖了维持开销。于某交代,从两个月前他就陆续偷走女朋友的贵重物品,并且出售给他人变现,到案发,他盗窃的邵某物品共获取赃款3.6万多元,钱款用于两人日常开销,还有给女朋友买手机,买平板电脑等,搞了半天,原来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盗窃女友财物,用之于女友身上,为什么构成盗窃罪?虽然这个钱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给女友买礼物了,但这个钱毕竟是你偷来的,你怎么花,花在谁身上只是你对盗窃所得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影响构成盗窃罪。于某最后不但要进监狱,还要退赃交罚金,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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