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后就会制定财产管理人,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当宣告死亡后,正常的死亡程序就开始发生,婚姻关系消灭、遗产开始继承、债权债务的清偿。所以宣告死亡的申请梁慧星教授认为是不应该有顺序限制的,如果第一顺序人即其配偶想独占其财产,就不会提出申请。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抵销权,一般优先于其他约定抵销权。因为承包人背后是劳动者,为保护劳动者的工资而设定的制度。但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一种生存的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对企业主,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但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并不构成直接的利益冲突,并不产生保护谁的问题,所以上述优先权并不对抗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今晚讨论的那个案子的鉴定意见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院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是不容易推翻的,今晚那个案子的机构和人员是有资质的、程序也是合法的、质证后是可以用的,现在如果要重新鉴定的话只能去证明其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这是比较困难的。而且法官一般不会去重新鉴定,人力物力财力都会消耗,而且每个鉴定都可以会有偏差,不能保证下一个就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去证明他有缺陷则比较容易,法官让鉴定机构去补充鉴定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所以在这个案子上,如果要改变鉴定结论,可以采取补充鉴定的方法。
今晚向我的烽烽学到了,慢慢读每一句话,把每个名词搞清楚,这才是对案子、案子里的人负责任的态度。搞不清楚的名词问专业人士。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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