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18-06-19

2018-06-19

作者: 乐通_2008 | 来源:发表于2018-06-19 17:12 被阅读0次

    .法院能否在不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执行案外人名下的财产?

    一、直接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的七种法定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需另行追加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法理依据: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不是企业法人,法律认为,企业财产就是投资人的,法律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有独立的财产,故可以直接执行,无需画蛇添足的另行追加。而且,追加还要新立“执异字”执行案件,平白无故的多了一个执行卷宗,还要执行裁判庭审查,非常麻烦,完全没有必要。

    ———法条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3条第1款。

    2、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需追加字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法理依据: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根据有无字号,分别以经营者或字号为当事人。从实践来看,有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户,有的没有开户,是否开户由经营者自由选择。显然,如果不开户,就难以执行到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户名设立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实际上,不管有无字号,也不管是否设立银行开户,个体工商户对外的负债,当然都要由经营者来偿还。

    ———法条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3条第2款。

    3、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的,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理依据: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也有独立的责任财产,但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具有同一性。因此,法人的某一分支机构欠外债的,法人及其他的分支机构都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且,是不是总、分公司关系,这是很容易确定的,不大可能存在争议,故可直接执行。

    ———法条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5条第1款。

    4、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无需追加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可直接裁定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理依据:同上。

    ———法条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

    5、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无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名下的财产。

    ———法理依据:关于执行担保财产是否需要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以前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出台后,并未将其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该司法解释一锤定音:不需追加。实践中,有执行人员以不追加无法运用“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为由,主张按追加处理,这无疑混淆了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

    ———法条依据:《民诉解释》第471条。注意,该条表述用的措辞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结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3条、第15条中的“直接执行”,应当认为《民诉解释》第471条中的“直接执行”,其文意解释的结论也是不需追加、直接执行。

    6、案外人在诉讼中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法理依据:审理中的担保属于广义上的执行担保,不管是审理还是执行中的担保,都具有连带保证的性质,故审理中的担保和执行担保一样,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也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法条依据:《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85条。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9条中,将该条诉讼保全中的保证,扩大到包括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在内的所有的债权担保方式。

    7、执行法院向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异议且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可对第三人直接裁定执行该到期债权。

    ———法理依据:第三人不提异议,又不履行,视为其默然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可在该到期债权数额内直接执行该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法条依据:《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65条。

    二、实践中直接控制案外人名下财产的常见情形

    执行实践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可以规范执行、防止乱执行,预防执行法院随意追加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时代,尤其是在执行领域,期望通过执行立法来完全封堵和反制各种规避执行的做法,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面对异常复杂的执行实践,以及各种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不择手段的被执行人,如果僵化的固守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工作方法,这无异于作茧自缚,纵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被动局面出现,导致很多能够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财产;

    ——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当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该公司账户向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会计)的个人帐户汇入大额款项的,对于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会计)的个人银行帐户;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8-06-19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sjfze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