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婚姻法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3.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
4.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职业、性别等因素。
5.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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