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妈)问:离婚之后,我要给小孩改随我的姓,能改吗?
答: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一旦变更,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小孩原来的姓名。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案件时,法院会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法官判决时会征求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这样做合理合法。根据民法典的理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
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的问题的时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避免给未成年人日后的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会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结论:未与小孩爹达成一致意见而去改姓可能被派出所拒绝。就算改姓成功,孩他爹起诉,法院会判决恢复原来的姓。但如果小孩超过八岁能表达意愿的,小孩的意愿优先考虑。他想恢复原姓名或用新姓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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