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雨水季节,我所在的城市在炎热了诸多天后终于下起了雨。有不少小动物们都趁着这一好天气出来散步,而我则静静地观赏者它们的散步的姿态。正当我想进一步观赏小动物们时,却听到了一阵吵闹声。走近一瞧,原来是一男一女。见他们俩谁也不让谁,我走过去询问他俩吵架的缘由。原来,他们吵架的起因是为了一只粉身碎骨的福寿螺。男生认为福寿螺是害虫,应该见而杀之,所以一脚结束了一只福寿螺的生命。而女生则认为,福寿螺也是一条生命,不应这么残忍地剥夺一个小动物的生命。
谁对谁错,我一时无从谈起。我掏出手机,百度了下福寿螺,出来了以下资料:福寿螺原产于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现分布于中国东南沿海等地区,繁殖能力极强,全身有多种寄生虫,喜欢吃嫩草,尤其是水稻甘薯等的幼枝,被列入中国首批外来入侵物种。从这里来看,福寿螺的确应该像男生所说的那样见而杀之,以除后患。可资料中也有提到,福寿螺繁殖能力极强。这也就是说,你踩死了一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福寿螺泛滥的问题。相反,你虽然满足了自己“除暴安良”的正义感,但有可能影响了环境的美观,加重了清洁阿姨的负担,福寿螺尸体还有可能会感染人或周边植物等等,这些也许是那位男生在下脚之前从未想过的问题。
这位男生抱着“为民除害”的思想而随便处死一个生命的行为,让我想起了罗翔老师在刑法悖论十讲课里抛出的一个问题:刑法究竟是保护人还是惩罚人。初听时,我感到十分不解。因为在我的认知里,刑法都是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惩罚那些罪大恶极的犯人,为什么还会保护犯罪的人呢?罗翔老师的话很好地解释了我的疑惑:刑法,一方面惩罚犯罪人,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人的生命权。我们从刑这个词的构造来说,它本身就有拿人开刀的意思。在古代,以皇帝为首的官员们有着极大的生杀夺取权、因此,若是没有人在旁边规劝监督,这种权利很容易被利用,从而危害整个社会。于是乎,历史上总在不断地上演着忠诚之士含冤而死的悲剧,令后人唏嘘不已。因此,在看完罗翔老师的课后,我突然明白,亲眼将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送上断头台的确大快人心,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刑法究竟是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唯一方式呢?秦朝就是一个用严厉酷刑治国的典范,虽卓有成效,但残酷的刑法搞得人民每日人心惶惶,最后人民不堪其扰,纷纷揭竿而起,秦国就此灭亡。如今,当恶性事件爆出来后,诸多网友还没搞清楚其中缘由就人云亦云地在网上要求法院判处死刑,似乎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对罗翔老师说的一句话印象十分深刻:生命权的前提是道德规范中的禁止杀人。这一规范本意是让我们敬畏生命,在面对冲突时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后悔终身。可现在,一切都变了。我们对生命变得越来越冷漠,网络上的一个火爆的事件都能让网友将“死刑” 一词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很多人纷纷跟帖附和。
也许你会说,这不就是一个动物嘛,能够与人相提并论吗?
首先,“害虫”这个词只是我们人类给自然界的动植物贴的“标签”。从原始社会时代,我们人类就开始人为地改造大自然,使其变成更有益于我们人类的生存。因此,我们人为地将自然界分成有害动植物和有益动植物,而对动植物来说,它们本身并不会对自然界造成威胁。相反,它们是生态链的一环。
其次,福寿螺的泛滥不是因为我们人类人为造成的吗?就像石头砸到自己的脚的时候,我们应该指责搬石头的那个人,而不是一个劲地指责石头不长眼。既然福寿螺已经造成了人类的重大损失,我们应该寻求自然净化和科技的力量去解决福寿螺泛滥的问题,而不是通过一个个踩死它们这一粗暴的方式。
最后,欧丽娟老师常说“人不要把自己看得该死的重要。”任何动物,包括人在内,都有生活在这个世界的权力。但在实际当中,我们总会把自己看成是整个自然界的主宰而忘记了我们曾经是他们的一员,从而对动植物进行大肆地剥夺它们的生命权。的确,相比较于动物,我们的确显得十分强大,所有动物见着我们都会敬而远之。但与宇宙相比,我们人又算得了什么?我们在面对浩瀚无垠的宇宙,只会觉得我们只是空中的一缕尘埃罢了。因此,我们换位思考下,动物们见着我们都知道敬而远之,我们是否能做到像它们那样呢?
总而言之,一方面,福寿螺对于我们人类来说,的确是个祸患,不除不足以平民愤,但不能就此将福寿螺一脚踩死。福寿螺泛滥的问题,我们还是交给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男女生关于福寿螺的争吵也间接地暴露了当今社会人们对生命的漠视和残暴的行径,这就值得我们深思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