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其 中,关于公司注册门槛的相关规定,依然沿袭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 司法》内容。
与原《公司法》的具体内容相比,2013年新《公司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降低 了公司的注册门槛和成本。尤其是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简称实缴制) 改为认缴登记制(简称认缴制),极大地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难度。接下来,我就 为大家分别介绍一下这两种制度。
实缴制属于原《公司法》的内容范畴,它是指公司验资账户上的实际金额必 须与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的额数相等。公司注册时,创业者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否则无法完成公司注册。简单来说,就是指创业者前期 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公司的规模,如果创业者只有10万元的现金,那么公司的注
①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自2018年3月起,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此,本书将原稿中的“工商行政管 理局”统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只能是10万元,而这种规模的公司会对后期开展业务有很大的限制。而 且由于实缴制占用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的发展。
而认缴制则属于新《公司法》的内容范畴,它对公司验资账户上的实际金额 要求没有实缴制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 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同时,认缴制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 的可公司经的 高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 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这样就 能大大降低公司由于实缴注册资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 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
新《公司法》中将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其正式实行是从2014 年3月1日开始的,此项条款的正式实施为开公司的群体,特别是白手起家开公 司的人带来了很大的福利。
张明宇是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一名资深的IT工程师。在这家公司工作3年之后, 他积累了丰富的实战操作经验。再加上他的理论知识过硬,又有很多新想法。于是, 他准备从该公司辞职,自己开一家IT公司。
在完成公司注册的准备工作之后,张明宇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自己的公司进行了登记注册。尽管张明宇当时只有200万元的启动资金,但他 却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填写为500万元
即使张明宇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但他对此没有丝毫压力,因 为实行了认缴制后,张明宇不必在公司注册时就准备好500万元的实缴资本,而 是可以在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之后实缴即可。可见,认缴制让张明宇在资金方 面省去了很多麻烦。
当然,张明宇仍需要将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足额存到公司银行账户中,不过, 他可以选择3年存满,也可以选择5年存满,甚至是10年、20年等。显然,新 政策极大地减轻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
但是,如果将时间倒回到2014年3月1日之前,也就是在新《公司法》实施前 张明宇的这种做法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认缴制的优点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那它是不是就没有缺点呢?是不是意味着 所有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都应该选择认缴制呢?答案是否定的。认缴制虽然能 减轻创业者的资金压力,但是这种方法不利于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因为凡是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过的公司,其信息都能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到,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
而实收资本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的实际实力。所以,当合伙人发现你 公司的实收资本过低时,自然会慎重对待彼此的合作关系。
为了向合作方展示公司的实力,创业者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最好还是选择 实缴部分注册资本。因为这既能彰显一个公司的实力,也能吸引更多优质的合作 伙伴,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毕竟画饼充饥是不现实的事情。但是,如果创业者 的资金确实紧张,也可以量力而行,等待资金充裕时再实缴注册资本。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的认缴制只在一部分行业中有效,
也就是说,它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目前有27类行业继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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