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或许只有一胎三婴的情况下,社团才会在抚养子女这件事上向父亲提供帮助。罗马的宗教严禁弃婴行为,认为所有的儿子都不可抛弃,如果残疾的话另当别论。女儿则至少长女能够受到这种保护。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弃婴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由于父亲是绝对而彻底的一家之主,因此并不能剥夺为父者的这个权力,而罗马人似乎也有意识地保留这种地位。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不仅对家庭成员享有严厉的管理权限,还拥有可以实施惩罚的司法权,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取其性命甚至肢体。
儿子在成年之后,可以自立家室,或者按照罗马人的说法,是“喂养自己的牲口”——这些牲口也往往是来自于父亲的馈赠。但法律规定儿子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论是他自己劳力所得或外人赠送,哪怕是在他自己的家中,那些财产也只归他父亲所有。因此在他的父亲在世之时,儿子们便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只有在父亲的允许之下,才能够转让或者赠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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