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企业遇到装备转厂的事情,但搞不清楚该如何组织转厂鉴定,笔者以GJB 3920《装备转厂、复产鉴定质量监督要求》为基础,将装备装厂鉴定的内容进行梳理总结,明确各环节工作程序。
一、转厂的内涵和前提
转厂鉴定是指完成定型(鉴定)的产品转移生产而使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承制单位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查确认,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批(套)生产出满足规定要求产品的过程。转厂鉴定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要转厂鉴定的产品必须已通过定型或鉴定;
2)转入的装备承制单位应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并被纳入《装备承制资格名录》。
二、转厂的准备和审批
承制单位应成立转厂生产组织机构,编制转厂生产计划、质量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转厂鉴定试验大纲,经主管军事代表室审查认可后,报送军事代表局审查。
转厂生产计划应包括生产要素准备、生产条件检查、生产安排、进度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生产要素是指组织生产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生产条件是指这些资源的状态,所以,生产要素要“准备”,生产条件要“检查”。
质量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GJB9001C-2017中所规定的内容,不再赘述。转厂鉴定试验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大纲的依据;
2)试验的目的、意义;
3)参试样品的准备,包括数量、试验任务区分以及样品的抽取等;
4)试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5)试验器材的准备和要求;
6)试验时间安排和保障;
7)试验结果判定标准。
军代局审查同意后,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室将转厂生产计划和鉴定试验大纲联合上报装备主管机关;军事代表局根据装备主管机关批复,组织专家对转厂试验大纲进行评审。
三、转厂的试生产
在进行试生产之前,先进行试生产条件检查,确认满足指定装备的生产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正确、有效;
2)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与技术力量是否能够保证指定装备的生产;
3)外购器材定点供应及质量情况;
4)生产、验收所需工装、量具、检验和测试设备能否满足批量或成套生产需要;
5)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以及关键过程的控制措施;
6)操作、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当试生产条件满足装备生产要求时,按相应的国军标要求开展新产品试制工作,包括:按GJB1269组织工艺评审、按GJB908组织首件鉴定、按GJB909对关键件和重要件实施质量过程控制、按GJB907组织产品质量评审、按GJB5711进行质量问题处理。
针对转厂产品的试生产过程,军事代表室要全程参与并对以下过程进行监督: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试生产过程、技术状态管理、工艺评审、首件鉴定、关键件和重要件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转厂鉴定试验、质量问题处理、产品质量评审等过程。
四、转厂鉴定
在完成转厂鉴定试验后,承制单位向军事代表室提出转厂鉴定申请,军事代表室对转厂鉴定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有关转厂鉴定工作要求全部落实;
2)生产条件满足成套批量生产要求;
3)生产的产品满足产品图样、验收规范要求,且质量稳定;
4)提交转厂鉴定审查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检验试验记录等资料齐套、准确;
5)依据转厂鉴定试验大纲完成了所有试验项目,试验结果满足要求;
6)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已经解决;
7)工厂鉴定中发生的问题已采取措施并得到有效解决。
经军事代表局审查同意后,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室向装备主管机关提出转厂鉴定申请,装备主管机关组织产品转厂鉴定审查会,主要内容:
1)听取承制单位的转厂工作总结汇报(含转厂质量监控报告);
2)听取军事代表室对产品转厂鉴定的意见;
3)听取有关试验情况的报告;
4)审查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5)检查生产线及生产条件;
6)审查转厂鉴定试验报告,视情况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
7)形成转厂鉴定审查意见。
承制单位对鉴定审查会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提交军事代表室进行确认,必要时将整改结果报装备主管机关,完成转厂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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