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违反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和真实性核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
(二)未按真实性管理规定,对客户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进行真实性核查的。
(三)应识别而未能识别客户申请材料存在造假行为或重大缺陷的。
(四)对贷前尽职调查结论与客户申请材料、大数据筛选推送信息之间,或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相互之间存在关键性数据严重不符的情况,未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五)未按制度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或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客户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所提供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存在严重缺陷的。
(六)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揭示未揭示、故意隐瞒的。
(七)授意或支持贷前调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报告、评价报告刻意隐瞒风险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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