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段发展人工智能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关系的一段论述,很有说服力,分享给大家。
人工智能应用与隐私保护并非不可兼得。尽管人工智能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隐私保护之间是绝对对立的关系。
一方面,人工智能应用决不能以隐私泄露为代价。隐私权不容侵犯,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有效保护隐私有利于人们维护人格尊严、保持心情舒畅,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无论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辅助人、服务人,为使用者提供便利,而不能成为肆意损害人格权利、恶意泄露个人隐私的工具。这是人工智能应用必须坚守的底线,否则人工智能技术就会失去价值,也难以走远。
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存在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就延缓甚至放弃人工智能应用。目前,人工智能应用得到世界主要国家的高度重视,被认为是科技创新的下一个“超级风口”,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讲,谁把握住了人工智能技术,谁就把握住了未来。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是我国发展必须牢牢抓住的宝贵机遇。我们既要有效防范伦理风险,又要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事实上,人工智能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从伦理层面对人工智能应用加以正确引导,将隐私泄露的风险降至最低。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人工智能本身并无善恶、对错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能否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正当应用。隐私泄露现象是人工智能应用不当导致的,从深层看则大多是利益驱动的结果。所以,不能将隐私泄露简单归为技术层面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归咎于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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