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人一票的普选权,在1848年在法国率先出现,很多人认为是现代民主的特征,但近日看得到专栏文章中的有关内容,把问题说的很实在,可以参考: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民主制只是多数人之治。多数人之治等于普选吗?并不是!普选权这个概念不过是基督教关于末日审判时人人平等的逻辑延伸。但是,从这个神学的、关于来世的观念出发,去设计现世的政治制度,却出了大问题。因为普选权导致了权利与义务的脱离。
就像弗里德曼所说的,十个人中的八个人投票决定最富的那个人把钱给最穷的人,紧接着就是九个人投票,让这个富人把钱给他们。让人震惊的不是抢劫,而是现在大家都认为这样的抢劫是对的,是天经地义的。
哈耶克说,累进税是所有收税方式中最坏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扭曲了经济,更重要的是,它使人类陷入普遍的道德堕落。而这种对富人的抢劫,根子上就来自于一人一票的普选制。
如果这个世界上真的存在什么不言自明的真理的话,那就是,投票权必须与交税联系在一起,责任与义务必须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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