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发布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的范围突然扩大了很多。有些财务人员就迷茫了,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已经放开了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年限限制,那么我们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是不是就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以免造成税会差异。
答案是非常确定的:不可以。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税[2018]54号的规定,可以进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汇总如下:
注:
(1)6大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2)4大行业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3)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4)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我们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相关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加速折旧。但是,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遵守所选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现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需要计提折旧,而不可能一次性扣除。我们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可以尽量的往加速折旧的方向上靠,但不能仅因为税法可以一次性扣除,就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
财税专家简介:
赵磊:男,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中国注册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具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战经验,石家庄会计专业兼职教师,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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