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民商事活动最常用的文件,很多客户却往往忽略对一个条款的约定,那就是送达条款。那么约定送达条款有什么意义?该如何约定才能使送达条款产生其应有的作用呢?想知道就继续看下去吧。
送达条款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阶段,送达条款可以起到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通知到了对方的作用,即使对方为了躲避债务,拒绝签收或者直接视而不见我方发送的文件(如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等)。放一个龙岗法院的真实案例给大家更直观地看看送达条款在合同履行阶段的重要意义。
龙岗法院判决书原文另一方面就是,在发生纠纷需要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时,法院或仲裁委可以直接向合同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件,而不需要几经辗转,即使最后直接送达不到也不需要进行公告,方便法院的送达工作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所需要的时间成本。要知道,如果送达不到需要法院进行公告的案件,开庭前需要进行60天的公告,判决后又要进行60天的公告,这两次公告就让咱们的诉讼比一般可以送达的诉讼白白多花4个月的时间!
那么,该如何约定送达条款才能让其产生应有的作用呢?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 3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对法院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的做法进行了肯定。但最高院的说法过于模糊且没有附具体的条款条文,下面廖律师结合北京四中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福田法院最近发布的深福法建【2020】2号《司法建议书》及自身的实践经验来给大家总结约定送达条款的要点,同时附上具体条款供各位客户参考。
要点1:送达条款不仅要约定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作为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联络文件的送达地址,同时也要约定为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委发送诉讼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要点2: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变更时需要及时进行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没有变更,一方向原地址发送通讯联络文件或者法院、仲裁委向原地址发送诉讼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视为有效送达。可以再加一句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要点3:建议在约定送达条款时顺带对送达之日做出具体约定。
要点4:送达地址条款的独立性约定。
北京四中院建议条款1.png北京四中院建议条款2.png
北京四中院的这个条款约定已经非常完善,但廖律师建议客户再添加一条关于送达地址条款的独立性约定,避免合同无效导致该送达条款也无效。可以这么约定“本合同第XX条至第XX条关于甲乙双方通讯联络文件及法院或仲裁委诉讼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属于本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甲乙双方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条款,本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本条列举的前述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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