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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44/1260之财产保管人更换

《民法典》说44/1260之财产保管人更换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23 20:22 被阅读0次

    引言:财产保管人因自己或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发生变更,《民法典》第四十四条有三款,却是每一款就是一个诉,第一款、第三款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第二款适用的是特别程序。纵观法律对财产代管人的确定的规定,暗含的是自己主动担任。发生争议,由法院指定;需要变更,由法院指定,没有规定可否协商确定。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一、解读

    财产代管人如何更换,本条给出了答案,分为自己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和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两种。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变更财产代管人分为自己申请和他人申请两种方式。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自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他人,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不管哪一种方式,追求的唯一目的是更换财产代管人。

    其二,他人申请的理由法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任一情形或者几种情形存在,均可能引发变更财产代管人。

    其三,新老财产代管人的交接。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务

    本条有三款,实际上有三个诉。第一款规定了他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如他人申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需要他人,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通过普通程序去解决。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其他人为财产代管人。第二款规定了自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如自己申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裁定。第三款,新财产代管人请求原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被告财产代管情况,应以新财产代管人为原告,原财产代管人为被告的普通程序。

    三、启示

    既然讲到本条有三款,是三个不同的诉。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款,当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时,既然是一个普通程序,能不能同时要求财产代管人承担相关责任。笔者认为从减少累诉的角度,应当允许在原财产代管人有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一并要求原财产代管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款也同样适用。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财产代管人时,还可以同时请求移交财产。

    纵观法律对财产代管人的确定的规定,似乎都是法院指定,没有规定可否协商确定,暗含的是自己主动担任,发生争议,由法院指定;需要变更,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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