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民警鸣枪致围观群众中流弹身亡事件在坊间被讨论的沸沸扬扬,对该鸣枪民警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公众呈现两派意见。支持者认为民警鸣枪合情合理,中流弹身亡实属意外,民警不需要承担责任。反对者则认为民警作为专业人士,鸣枪时要对鸣枪环境等要素作出判断方可作出鸣枪决定,在居民楼鸣枪实属不妥,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在笔者看来,此枪合情合理,该民警不需要负起刑事责任,围观群众的身亡应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为什么说民警鸣枪合情合理呢?权力所在既责任所在,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这里我们必须要说明该民警的权力与责任。根据规定,警察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下,有权鸣枪示意。从这点我们可以肯定民警是有鸣枪的权力。而众所周知,警察的责任就是除暴安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面对数名持刀械的歹徒,几次口头警告失效下,为了制服歹徒维护治安和群众的安全,民警鸣枪是其责任之所在,是其履行职责之表现。在合法的条件下,民警既正确行使权力又及时履行责任,故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为什么还是会有反对意见出现呢?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要求该民警承担刑事责任的声音,是因为有些人把鸣枪之后发生的事情也归入了民警的责任范围,把鸣枪后的不可预见与民警责任等同起来。流弹本来就是不可控的事件,故不能把极偶然的事件强加在鸣枪民警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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