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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理论和实践总有差别?

为什么理论和实践总有差别?

作者: 芽橙 | 来源:发表于2017-03-09 00:21 被阅读0次

    我是一个法学本科的学生,一个偏工科院校的法学生,不是什么知名法学院的毕业生。所以我们这种学校更注重的是实践教学,不知道别的知名法学院是什么样子,我们总是拿各种案例去分析、去模拟。

    最近的一个案例分析让我深有感触。犯罪的构成分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即实施犯罪的人;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体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对我来说,一般这三个方面都还比较好理解,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点在于主观方面。犯罪的主管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这也是我的疑惑所在。举个例子:甲向乙追债时与乙发生口角,挥拳讲乙打成重伤,甲构成犯罪么?开始我认为甲都将乙打成重伤了,那么肯定构成犯罪了!我们老师就说:那怎么认定甲的行为有主观故意呢?细想来,确实没有办法判断甲的主观意愿。那在犯罪构成的证据上就存在瑕疵,就不能认定甲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甲将乙打伤应该认定为意外事件。

    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肯定被判甲有罪。理论和实践的差别就呈现出来了,理想状态不应该是理论和实践无限接近么?但是如果法官判甲无罪,这个法官肯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未来将进入社会的法学生,是应该坚持理论,还是遵循实践?

    我不知道我的法律运用是不是准确,有些不妥之处可能还需要大家自己求证。第一次写法律的东西,它太需要严谨,没有什么信心,只是想问出心里的疑惑,希望多多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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