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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 婚姻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

如何规避 婚姻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

作者: 我的笑笑 | 来源:发表于2018-07-10 21:23 被阅读0次

    一、婚前财产离婚不分,但是婚内产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婚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产生的债务也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二、离婚时如何让保险不被分割?

    如果由子女的父母做投保人,保险的生存金和分红金,均归被保险人(子女)所有,资产不会被混同,所以离婚不会被分割,资产控制权在投保人,也就是子女的父母手里。不管是在子女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都属于子女一人财产。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ps:保险的年金返还,从保险产品的专业角度,属于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长寿风险的一种保险金给付,属于保险责任,更不应视为收益部分,年金含储蓄、增值功能的保单,增值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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