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二审判决,老干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审被告被认定侵犯商标权。
一、“老干妈”案案情简介
案件事实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干妈公司”)是“老干妈”商标注册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涉案商标曾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永红公司”)是“牛头牌及图”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食品。“牛头牌及图”商标曾在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永红公司生产的“牛头牌牛肉棒,有香辣、麻辣、原味、黑胡椒、老干妈等口味,将口味以黄底黑字较为突出的方式使用在产品包装的中部(使用图示如下)。
侵权认定
法院认为,永红公司对于”老干妈“的使用,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被告商品与”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贵老干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系商标使用行为。商品中虽确实添加了”老干妈“牌豆豉,但不同于”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口味,”老干妈“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任何一种口味,也不是任何一种原料,而是贵阳老干妈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该公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不能将”老干妈“视为一个描述性词汇运用在涉案商品之上。(此处笔者想到了老干妈炒饭,细想有区别又有近似,区别在于老干妈炒饭大多写在菜单上,没有体现在产品包装或者宣传中,商标识别作用不凸显;但又不得不否认,此种使用也是将”老干妈“作为一种调料使用,规范应为”老干妈牌豆豉炒饭“,老干妈公司可以借此案明确规范下类此使用。)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尽管发生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保护的商品不同类的行业中,但是淡化一旦发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彰显商誉的功能,驰名商标的价值自然会受到严重削弱。为了避免涉案驰名商标”老干妈“最后淡化为一种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词汇,法院在本案中对该驰名商标作出反淡化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贵州永红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老干妈公司所拥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此案中,老干妈商标因为是驰名商标,法院更多的从淡化角度去分析并最终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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