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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十六、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6-04 14:07 被阅读0次

    【问题】甲对乙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后,乙辱骂甲,甲想教训乙,拿起鞭子要抽打乙,第一鞭子碰巧打到乙的太阳穴,导致乙死亡。

    (1)多数说:法条在此存在法律拟制,在非法拘禁罪背景下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最终只定故意杀人罪,不再并罚非法拘禁罪。理由:刑法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是有背景条件的,例如,在非法拘禁罪的背景下。刑法不可能将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否则过失致人死亡罪便没有存在必要了。所以,拟制的公式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由于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已经用到了(评价到了)非法拘禁罪,所以定了故意杀人罪后,不能再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否则就意味着将非法拘禁罪评价了两次(处罚了两次),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2)少数说:法条在此不存在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没有将过失致人死亡罪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此,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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