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使用情形举例
(一)通行权
院子本来院门朝西开,到大路需绕较远路程,如改为向南开门,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但向南开门,门口是他人的宅基地,无法通行。此时可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设定地役权。
(二)欣赏风景权
拿到二线海景的房子,和一线海景的土地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一线海景的土地上不进行高层建设,以保证自己能在院子里看到海景。
(三)其他通过签订地役权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满足自己不动产使用中的需求的情形。
三、地役权合同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四、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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