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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作者: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9-01-28 12:01 被阅读0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5日14时,时某1在元氏县北正乡北正村附近的“黑山头”平赞高速工地与干护坡工程的工人发生争执,时某1对工人王某3、周某实施殴打,后时某1又电话将时某2(上网追逃)、陈某(上网追逃)、赵某(上网追逃)、时某等人叫至工地,时某2、陈某、赵某、时某等人又在工地生活区对工地工人方某、王某3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3、方某、周某伤情均为轻微伤。同时,被告人时某等人已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时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被告人时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等人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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