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某地产郑州分公司的年会上,一名领导站在台上撒钱,员工们向前拥挤、疯狂地你争我抢,百态众生,场面一度混乱。
房地产企业都是大操盘手,开年会撒个钱又有什么,也许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炫富可以,地产公司在郑州却是赚到钱了,都是按亿级计算的,对于这种不安全的操作方式,还希望引起公安、消防部门的重视,真出了踩踏事件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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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活动预防准备不足、现场管理不力、应对处置不当非常容易引发拥挤踩踏并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回顾15年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不知这年会的领导意没意识到这问题的严重性,公司赚钱了本应该是高兴的事,这仅凭一时的情绪激动,让福事变祸事的做法着实不可取。
信凯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赔偿义务主体:(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件,则应承担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某企业主体在群众中活动中散发类似美金的纸币(后被传为代金券)引起的骚乱,则在组织群众活动的过程中,散发代金券的企业主体作为引发骚动的第三人,其行为如被查实可能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义务范围、标准:(1)具体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受伤的主要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群体性事件中一次性造成众多人死亡的,不论户籍城镇与农村的区别,不论年龄大小,可以以相同的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查实有人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散发代金券引发骚乱,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
1、如没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以及罚款。
2、如查实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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