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班接待了来单位找领导的一位女同志。大体情况是这样的,四年前,原来这位女同志在单位办的一个宾馆上班,下班后出门被社会车辆给撞了,交警给处理了,事实很清楚,交警也给处理的很妥当,双方均没有意见。之后,女同志申请了认定了工伤,因为在下班途中,一切也比较清楚,单位办的宾馆经过与女同志及家人协商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认定是一次性赔偿,宾馆依照协议进行了赔付。去年十二月份,女同志又把宾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进一步赔偿,法院驳回了上诉。 时至今日,女同志拄着双拐,来找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求进一步赔偿。
说实话,我不知道这个事情的处理中,宾馆和法院的处理有没有瑕疵,我只是作为一个接待人员在整个解释过程中发现,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已经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首先,我一再告诉女同志,单位和宾馆是两个法人,女同志主张的主体应当是宾馆,而不是单位。这点,女同志坚决不信,不知道是认识的问题,抑或其他。其次,女同志一再坚称是法院和律师让她来单位闹,说只要是一把手点头,啥程序不用走,单位就可以继续赔钱。这点我也不信。也就是说,在整个事情的最前端,我们选择了互不相信。姑且不论法律,也不论人情,我困惑的是,为什么我们都不互相信任呢?
也许,在人性遇见社会大环境后,我们人性中的怀疑占了上风,我们宁可去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说法,并牢牢记住它,而不是认真的去梳理事件本身的逻辑及情理。
人和人信任在今天的世界已经变得很难了,如果存在信任,那么解释和理解才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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