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一:自己拿一下吧
“师傅,我收货地址写的是家里,而且我人也在家。我看你都派送了三个小时了,你究竟啥时候送给我啊?”
“我已经放到快递柜了,自己拿一下吧!”
“嘟嘟嘟嘟……”
想必这个情景有不少看官和律小二一样,都遇到过。
律小二近来正值搬家,采购了不少物品。快递员小哥默默无闻“做好事儿”,直接投放至快递柜。真有种“老太太不乐意过马路,愣要把她给搀过去了”的感觉。
更郁闷的是快递柜距离还很远,稍不留意超时了还要再收保管费。
那么,快递小哥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放置快递柜到底合不合法吗?
答:不合法!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显而易见,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就将快递存至快递柜,不行!
情景二:最多快递费三倍!
“XX快递公司吗?你们寄送快递的时候,把我的东西弄坏了,请你赔偿我的损失!”
“最多快递费三倍!”
“凭啥?”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并且你在寄送快递时也在快递单上签字了同意了!”
“……”
网络上简单的一搜,大家遇到物品丢失破损,快递仅赔偿三倍运费的吐槽比比皆是,下图这位兄弟,显然更惨些:
他们这么做,法律还为他们撑腰?总感觉哪里不对呀!物品损坏真的只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吗?
答:不是!
每当我们的快递丢失或者破损的时候,快递公司都会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我们回复,只能按照运费的三倍赔偿。似乎有理有据,那我们就一起看看《邮政法》到底怎么规定的吧。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的赔偿条款是针对“邮政企业的”,那快递公司是不是邮政企业呢?从字面理解,快递公司好像也是“邮政企业”,其实大错特错了!我们一起看《邮政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按照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只能算是“邮政类企业”并非“邮政企业”,我们邮寄的快件也不是邮件。可见快递公司在损坏、丢失我们的快件后,按照三倍邮费赔偿的依据根本不适用。
根据最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快递公司和用户对损坏赔偿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原因、托运人和收货人过错才能免除快递公司责任。
至于快递公司 “你已经在快递单上签字同意只赔三倍”的主张,更是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以当因为快递公司将我们的快件损坏、丢失后,我们有权利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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