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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福德耐受性定律

谢尔福德耐受性定律

作者: 莣致均湘醴陵生态村 | 来源:发表于2024-08-14 18:00 被阅读0次

    V.E.Shelford谢尔福德在1913年提出耐受性定律:一种生物能够存在与繁殖,要依赖综合环境的全部因子存在,只要其中一项因子的量(或质)不足或过多,超过了某种生物的耐受性,则使该物种不能生存,甚至灭亡。
    生物对其生存环境的适应有一个生态学最小量和最大量的界限,生物只有处于这两个限度范围之间生物才能生存,这个最小到最大的限度称为生物的耐受性范围。一种生物能够存在与繁殖,要依赖综合环境的全部因子存在,只要其中一项因子的量(或质)不足或过多,超过了某种生物的耐受性,则使该物种不能生存,甚至灭亡。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存在耐性限度的法则称为耐受性定律。
    E. P. Odum 奥德姆(EugenePleasantsOdum,1913.09.17-2002.08.10),美国生态学家,著有《生态学基础》、《佐治亚鸟类》等。在1973 年等对耐性定律作了如下补充:
    ( 1 )同一种生物对各种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对一个因子耐性范围很广,而对另一因子的耐性范围可能很窄。
    ( 2 )不同种生物对同一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对主要生态因子耐性范围广的生物种,其分布也广。仅对个别生态因子耐性范围广的生物,可能受其它生态因子的制约,其分布不一定广。
    ( 3 )同一生物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对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不同,通常在生殖生长期对生态条件的要求最严格,繁殖的个体、种子、卵、胚胎、种苗和幼体的耐性范围一般都要比非繁殖期的要窄。例如,在光周期感应期内对光周期要求很严格,在其它发育阶段对光周期没有严格要求。
    ( 4 )由于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当某个生态因子不是处在适宜状态时,则生物对其它一些生态因子的耐性范围将会缩小。
    ( 5 )同一生物种内的不同品种,长期生活在不同的生态环境条件下,对多个生态因子会形成有差异的耐性范围,即产生生态型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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