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那篇《群众热线也要依法》已经被“自己可见了”估计今天这个也很难避免)
很久以前,去法院立案是很难的,不单告政府的行政案件难,就是民事案件立起来也挺费劲。后来有个大人物说,要“有案必立”,法院为了贯彻指示精神,制定了考核指标,哪个法院立案多,哪个法院得分就高,法院排名就会靠前。
于是,各法院纷纷在立案上做文章:
时间拖的稍微长点的案件,劝原告撤诉后再立案,这样一个案件就成了两个。
按规定应当追加被告的案件,本来追加就可以,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撤诉另行起诉,这样一个案件也会变成两个。
本来没有管辖权或者有点擦边的案件,一定是自己要立案受理,被告提异议的,一律裁定本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上诉去吧。
能合并审理的,也坚决不合并审理。
更为有意思的是,一个案件可以硬生生搞成四个案件:立案时的财产保全一个案号,审理一个案号,执行保全一个案号,执行一个案号!
也不知道什么时候,风向突然变了,各个法院都不愿意再要案件了。
那些管辖权有选择的,第一个立案的法院一定是要求原告去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所有的案件都要经历一个“诉调对接”程序,规定是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不进调解,但在实际操作中,所有案件都被转交诉调中心,有的甚至一味调解。立案变得越来越难。
后来才知道,又有人认为纠纷太多,显得很不和谐,要求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于是有关部门又设置了一个考核指标,来考核各地的社会治理业绩,并且成为考察一个地方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这个指标就是所谓的“万人成讼率”,谁的万人成讼率低,这个地方就得分高,谁的高,得分就低。
这个考核指标出来,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虽然冠冕堂皇的话说了不少,但归根到底,那就是法院案件越少越好。这样,各个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马上转向了:原来是想法设法增加案件数量,现在是变着法儿减少案件数量,对法院来说,源头就是卡住“诉源”尽量不立案、少立案了。于此带来的必然是,能不立就不立,能慢立就慢立,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也要再调解看看。最好是大家都不要来打官司。
在一次的座谈会上,我提出来,我理解要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要加大争议解决的非诉讼方式的力度,我也理解为什么要设置考核指标,但是考核指标能不能不要一律采用“排名方式”?你只要排名,就一定有高有低,就一定有最后一名。所有被排名的,都努力让自己不成为最后的那几名,这样还有个尽头吗?这样做,要让被排名者内卷到各种程度?
能不能设置一个最低界限,所有的被考核者,只要过了最低界限就算合格,就算过关。这样,让大家都别这么关注名次,而是把注意力转移到做好服务做好诉讼本来的任务上面来?我觉得这样做是最可行的。
为什么非要搞成前几名荣耀无比,后几名难堪不已?现在小学生中学生都不再排名了,反倒社会管理、诉讼案件这样的重大的社会事务要排名,让众多本来应当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机构,天天为排名发愁,天天为了那个分数殚精竭虑!那样,该怎么履行这个机构的职责,怎么发挥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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