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从树上洒下光芒,地上一半光,一半影。有人只看到影,默默地任由心底的黑暗蔓延,淹没自己,缠绕别人。 ——题记

一个学生害怕政教处找她,惊恐,逃避,不主动去解决问题,反而听信朋友的话在网上大肆散播言论。
经了解事情是这样子的:三个动漫社的孩子穿着奇装异服,在校园里拿着手机四处拍照,很多人围观。政教处的老师上前询问,估计语气不太好,其中一个孩子说应急反应踹了老师一脚,三人撒腿就跑,老师气急之下满校园追,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跑到体育场边一个女生体力不支被抓到。蹲在地上,周围有老师,有保安,还有很多学生围观。
出于好心,有老师上前疏散周围的学生,安抚她的情绪,开导她政教处是专管仪容仪表和手机的,上前询问不管方式如何咱可以大大方方地告知老师在做什么,不用跑。但是踢老师一脚是不对的,为此跟老师道个歉,就完事了。
到她转述给另一个学生时就成了你们老师说;"老师做什么都是对的,哪怕抢东西也是对的。“
这就有了开头那一幕。事情在逐渐扭曲,脱离了原本的模样。
涉事的两个孩子,都是抑郁患者,一个敢说,一个敢写敢做。委屈的同时又觉得自己很强大,在网络上寻找发泄口,寻找同情。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手上却拿着刀,去伤害想要靠近帮助她们的人。
1.被抓的那个委屈、愤怒,头脑自动过滤掉老师的话,只记得了那句道歉。理所当然觉得老师认为我是错的。于是就有了下面的传话。
2.听的学生,自己没有判断,没有考证,偏听偏信,再加工,觉得认知颠覆,自己的最爱被质疑,自己信任的老师是这样的,悲愤失望自残后在网络喷发。
3.帮的老师,上演了一出渔夫和蛇的故事,多管闲事反被污。
董卿说过一句话,枪响之后没有赢家。这里是没有硝烟的战争,涉事的每个人都成了受害者。
最终,事情查明,孩子不露面,家长见面哭泣,代为道歉,老师反倒不好追究,只能把委屈吞下肚。
一个星期后,另一起中学生和大学生的互喷的事发酵到教育部门调查、调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要负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将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追究行为人侮辱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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