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以前我们就知道,完全的市场经济行不通,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将造成社会动荡,就金融领域来说,必须严格管控,使其置于宏观调控之下,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一直秉承着这样一个简单粗暴的原则,那就是,国家可以通过简单的手段控制整个社会的借贷规模,也就是货币流通量,从而保证经济正常发展。
所以银行需要满足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小贷公司必须服从地方政府的融资比例限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一样。
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承认了其金融属性,但是却把它归为民间借贷范畴,给其功能定位“信息中介”......
问题来了,民间借贷需要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中吗?
截止2018年6月底,全国P2P网贷成交额1.35万亿,贷款余额1.53万亿(数据来源于第一网贷),这还仅仅只是上半年的数据。而之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政府所出台的一揽子计划也不过4万亿人民币左右,P2P已经成为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互联网金融从最开始的“鼓励金融创新”,再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转变,折射出了监管的复杂态度,更引人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存款转移到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当中。
对P2P的监管也由此陷入僵局,因为P2P平台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而唯一能影响到P2P的货币政策仅仅只有“基准利率”这一项,"信息中介”的定位虽然限制的P2P的杠杆能力,但是却也让政府无法把控平台的发展规模,排名靠前的P2P平台几乎都达到了亿级的成交量。
监管如果漏了口子,相关调控政策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最近一个月的平台爆雷,代表的行业中游的平台大洗牌,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一些P2P平台没有将合规落在实处,P2P平台要是害怕挤兑?那银行早成弱势群体了!
而投之家的爆雷,充分说明,依靠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根本无法形成良性的行业发展秩序。
最近的北京和广州这两个城市,作为P2P行业的最前线,一举一动格外引人关注,
北京
7月27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度第二季度会员大会在京召开。与会人员就行业现状及发展方向达成高度共识,重点提出“五级分类体系”和“观察员发展计划”,“去伪存真,分类施策”已经成为下一阶段北京地区网贷规范发展的核心工作原则。
北京互金协会提出新的“五级分类体系”如下:第一级是会长、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第二级是会员机构;第三级是专业委员会机构(非网贷机构);第四级是观察员机构;第五级是联络员机构。
据悉,会员管理采取动态机制,将根据合规性和风险水平动态调整。对于部分现有会员,由于出现经营不善或合规性不够的情况,将会在分级中下调。对于北京市的非会员网贷机构,符合一定程序,都将纳入到这五级会员体系中。
广东
7月30日,据人民日报消息,记者日前从广东省召开的“全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今年年底前广东所有在运营的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P2P)将全部接入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对P2P平台实现“监测预警—处置反馈—持续监测”闭环管理,以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据悉,广东省依托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试点建设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该平台将金融风险排查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形成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防控中心通过实时监测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资金,开展风险排查,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预警,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开展地区金融稳定排查、风险企业专项报告、非现场监管等服务。截至目前该防控平台已实现对广东省8个地市P2P平台的接入。
北京采取“捂盖子”的办法,保证一定数量的头部平台免受“挤兑风波”的冲击,采取行业抱团的方式为单个平台增信,从行业短期发展角度来说,倒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而南方的广东,则是按照自己的节奏,一步一脚印,踏实向前,不出意外的话,广东将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将区域内P2P完成数据监控的省份。
对P2P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在此之前一直由网络媒体门户把控,但事实证明,依靠民间第三方评测没有任何作用。
政府管理下的对P2P平台的风险控制,将会有效遏制平台非法集资、跑路等事项,不排除政府以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监控的可能(和银行打招呼不是很难),这对于P2P行业发展来说,大有裨益!
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监管需要有对P2P的调控能力,而最近一段时间的政策出台,只是对于P2P连环爆雷事件的一个简单回应,并没有触及其核心关键点。
对于P2P行业,整天约谈,发布指引和办法其实并没有什么卵用,政府需要的是一把悬在P2P头顶的刀,让民间借贷可以跟党的政策走,而不是一直增长,增长、再增长,需要的时候松,不需要的时候紧,张弛有度,这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杠杆你去还是不去压缩存量业务,未尝不是宏观去杠杆的一种策略。
而纵观P2P在中国的发展史,唯一一次有效合法打击其运营规模的,只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8.24]》第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如果P2P行业没有发生重大的创新举动,监管很可能将其作为调控P2P的重要手段,即:
将个人借款上限改为动态,由地方自行把握(或中央统筹),通过灵活的个人借款上限调整,间接控制P2P整体借贷规模,这样就可以一举将P2P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当然,具体效果有待衡量,但思路是没问题的!
借款额度这么小,不是一个坚守初心可以解释的
“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
本文由内蒙古锦利丰原创,首发于知乎,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谢谢各位大佬!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