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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押金退还若干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押金退还若干问题解答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3-11-03 21:56 被阅读0次

    在我们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或者中介一般都会要求租户多交纳一定数额的租金作为押金,而在租户退租时往往会面临押金退还的争议。关于房屋押金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讲述清楚。

    一、押金必须交吗?一般交多少合适?
    关于房屋租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要求交纳押金,这大都取决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为了降低房屋维护风险,减少损失,都会要求承租人交纳押金,这也符合通常交易习惯。
    对于押金应该交多少,法律也没有固定标准。一般而且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多交纳1-2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具体也可参考定金数额标准的规定,《民法典》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应当以不超过租赁合同总租金的20%为宜。
    注意: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不等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定金,对于押金的性质我们可以理解为金钱质,是为了促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妥善使用租赁物,并按时履行给付租金、物业费等相关义务。而定金需要双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条款中应当体现定金罚则的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非违约方无法依据合同主张适用上述规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
    1.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合同解除,且承租人按照约定及时搬离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到期未续签,承租人及时搬离,那么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押金。
    2.因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居住使用条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比如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在入住时甲醛超标,已经严重影响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此时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全部押金。如承租人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要求出租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损失。
    3.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押金交纳及退还情形,但在签订合同时出租人实际收取押金,且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
    押金虽非法律规定的概念,但是承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确实收取押金的,在无法证明承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样应当退还押金。《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超出一定限度使用房屋致损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注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租房押金没收,此时押金还可以不可以要求退还?
    可以要求退还,但是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此时可由双方协商,将押金抵扣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抵扣后仍有剩余的,出租人应当将剩余部分退还。
    三、因退还押金发生争议怎么办?有何解决途径?
    一般而言,租赁合同中在争议解决中都会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关于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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