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吐槽归吐槽,事情还是要做的,而且要做好。
上周的事情,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收购当地项目后发现,一些员工没有缴交社保,更麻烦的是,还有3个员工上班半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可是大事。
也不知项目收购时的尽职调查是怎么做的,遗留下这一堆问题。咱们法务部又不是神仙,只能是依法办事。经过部门讨论,决定还是止损,尽快补签合同补缴社保,别因为省一点小钱而最后花掉更多的钱(这种事不少,有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据说员工通过打官司不仅拿到了双倍,甚至在仲裁、一审二审期间的工资也都拿到了。)至于员工会不会要求双倍工资,以及社保部门是否会提高缴费基数和追加滞纳金(据说有些地方规定员工参加了新农合保险就不用缴纳社保,也不知是不是真的),那只能是现场的同事去沟通了。
领导将上述意见与项目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决定就这么办了。然后特地叮嘱我,通知项目公司重新通过OA报文,以自定义流程把L Sir的审批环节放到法务部前面,看他会提什么意见。结果怎么着?L Sir意见,“请法务部提出意见,控制风险”。L Sir,你能不能有点自己的观点啊?
另外,还有一件事也要做,那就是向项目公司原股东主张权利,这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了的。
转让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
第七条 声明和保证
(7)目标公司应与其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以合规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计划所规定的雇主扣缴和/或供款,以及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
第八条违约
(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因本协议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项下的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无论本协议是否被终止,每出现一种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另支付非违约方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包括向法律、会计及其他顾问以及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和垫支款项),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支付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亦应承担非违约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估计,这事八成是我来做了。
除了简书,我们
更具操作性的内容在公众号-法务阶梯!
更接地气的互动在微信群(加微信liuq-richard)!
更完备的模版在Q群(466871003)!(只为微信群同学服务,请先加微信群)
当其他的群变成文章群和广告群的时候,只有法务阶梯的同学还在傻傻的讨论工作。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