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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儿女各执一词,如何是好?

房产继承纠纷,儿女各执一词,如何是好?

作者: 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7-04-21 10:14 被阅读0次

    李师傅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并且都已经成家买房,李师傅和老伴一直居住在2008年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之后老伴于2010年不幸去世,李师傅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两居室的房产。2012年,李师傅被查出患有胃癌晚期,在其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使李师傅心里很满意,于是准备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李师傅已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且制作了份代书遗嘱,遗嘱指定自己的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李师傅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都认为父亲的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后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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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屡见不鲜。房产继承,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那么,李师傅的房产是该归儿子还是归女儿所有呢?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李师傅死亡后,对于李师傅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遗嘱中所涉房产系李师傅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因此,房产本身价值有一半属于李师傅一半属于李师傅的老伴,由于李师傅老伴去世的时候没有立遗嘱,从而适用法定继承,李师傅和其儿子、女儿对于李师傅老伴的1/2房产均有继承权,按照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房产的1/6,李师傅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而李师傅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且其第二份遗嘱为其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因此根据此遗嘱其房产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的1/6房产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分析的关于房产遗产纠纷的一些问题,希望此浅文可为读者解惑。有关房产的遗产继承除了涉及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还关系到房产转移中存在的种种法律问题,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的专业律所,可为您处理房产相关纠纷,微信公众号:bjdlls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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