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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泉 |《商事仲裁实务解构》-当事人如何选定对自己有利的边席仲

邓永泉 |《商事仲裁实务解构》-当事人如何选定对自己有利的边席仲

作者: 裁判判 | 来源:发表于2020-05-08 23:33 被阅读0次

    作者 | 邓永泉

    来源 |  裁判判(公众号:CPP-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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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仲裁实务解构》

    当事人如何选定对自己有利的边席仲裁员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往往因双方不能共同选定而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为边席仲裁员,第一位边席仲裁员由申请人自行选定,第二位边席仲裁员由被申请人自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由于当事人基本无法影响首席的确定,那么,选定两位边席仲裁员就成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施加影响的唯一现实机会,因此,当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不要迷信跟仲裁员的私人关系,仲裁员也不是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

    首先,如果当事人与之所选仲裁员存在私人关系等回避事由,仲裁员就不应接受选定。

    其次,申请人选定第一位边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第二位边席仲裁员是组成仲裁庭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让其在仲裁庭中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嫌,仲裁员都会着力避免让其他仲裁员或秘书觉得自己偏向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特别是不能让他们觉得自己与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有私人关系。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认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理所当然就会站在自己一边,为自己说话,为自己争取不当利益;而应注意仲裁员的裁判价值观是否对自己有利、仲裁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仲裁员的办案态度是否认真严谨,通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仲裁员的裁判思维对自己有利

    仲裁员的裁判思维直接影响仲裁员对争议问题的认定进路和结论,最终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因此,当事人一定要选定一个裁判思维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合议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合议分为庭前合议和庭后合议,庭前合议是仲裁庭在开庭之前进行合议,庭后合议是仲裁庭在开庭结束之后进行合议。在合议时,仲裁员习惯于按照自己的固有裁判思维发表意见,影响力越大的仲裁员越是如此,因为他们都有自己成体系的裁判思维,一方面无法临时更改,另一方面,其他仲裁员和秘书都了解其裁判思维,他们一旦不按自己众所周知的裁判思维发表意见,其他仲裁员和秘书立即就会认为其偏向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这是影响力大的仲裁员一定要避免的,因为他们都不愿意背上不公正的名声,担心这会毁掉自己的仲裁员生涯。

    仲裁员的裁判思维主要分为仲裁思维和诉讼思维,其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统一裁判尺度、契约精神与法律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尊重实践与司法预设、平等保护与利益平衡、顾忌案外与顾及案外、实事求是与司法评价、效益优先与公平优先、外观主义与意思主义、商业判断与司法判断。前者都是仲裁思维,后者都是诉讼思维,具体内容参见作者的另一篇文章《仲裁思维与诉讼思维十辨》。作者自己裁判思维是典型的仲裁思维。

    三、仲裁员有很强的专业能力

    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越强,在仲裁庭内部的影响力就越大。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包括行业经验和法律经验两方面。行业经验是从事涉案交易的经验,法律经验是处理涉案交易纠纷的经验。二者兼具的仲裁员的影响力最大。

    四、认真严谨的办案态度

    无论仲裁员的裁判思维对自己多么有利,能力多么强,但若不熟悉案件,在合议过程中和庭审过程中也都不太敢发言,只能大而化之地说说基本原则,无法结合具体案情发表意见,因为仲裁员们都不愿意说错话,都不愿意让其他仲裁员或秘书觉得自己没有认真准备案件。反之,若仲裁员在案前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准备庭审提纲,全面熟悉案情,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就能认真跟进庭审,适时提出问题,在庭前和庭后合议中就可以积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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