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陷阱]本题的关键是小黄的聘任流程存在修正的过程。聘请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属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事项,郭蓉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无权单独聘任,王倩知情后未表态,应认定王倩对此有追认的事实,所以王倩追认后,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的聘任合法有效。另外,更换大厨和服务员、借款等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经营管理人在职权范围内可决策。但抵押店面作为“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经营管理人员无权自行决策。
[解析]本题针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职权展开考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郭蓉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倩知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C项正确;
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A项正确;
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所以B、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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