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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的神秘面纱

揭开中小企业股权激励的神秘面纱

作者: 1cbcf9ae30fd | 来源:发表于2019-08-15 11:08 被阅读0次

      作者: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刘洁文律师  微信号:jw793134

        前言:如何使核心骨干长期稳定、企业如何让员工把工作当成事业去做? 这些问题都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创业期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实践证明,一套经过精心设计、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对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当从留住核心骨干人才出发,通过灵活运用激励方式,打造人才的“金手铐”形成“着眼未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管核心人才人力资本价值潜能,达到老板与员工同心协力的效果,共同做大企业的“蛋糕”,实现双赢。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以及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针对中小企业,目前,使用比较广泛并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它们均有各自的优缺点和具体适用的企业范围。

        一个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做到“有股可期”、“有股可授”,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满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需要。因此,股份来源也是股权激励计划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现阶段,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一般有以下渠道:

        其一,是大股东让渡股份。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注册资本不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仅是股权在大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进行流转。根据激励对象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股权赠予与股权出让。值得注意的是,在与激励对象之间尚未建立起充分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时,原则上不采用股权赠予方式。如果已经采用,大股东应谨慎设置股权退出机制,防止被赠予对象在离开企业要求行权时,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其二,是增资扩股。在增资过程中,需要考虑增加资本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尤其是部分在接受上市改制辅导的上市公司,更需要对股东分布人数做统筹安排。

      二、中小企业创业初期股权激励几点法律思考

    (一)股权激励后新老股东经营权、决策权之间引发的法律问题。

        1.股权激励受赠人或受让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对其进行有关经营权、决策权的任何限制都是违法、无效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法条赋予股东经营决策。因此对股东设置经营权、决策权的任何限制是违法无效的。经股权转让或赠与后,受让人即取得股东资格,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知情权,决策权等,既转让或赠与股份,给员工股权又限制其股东权利,这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是无效的。

        2.对股权激励对象离开公司,由公司其他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人合性,对被激励对象可设置离开公司后应当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公司大股东或者其他合适的股东的限制条款,这种限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但最好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而且应当签订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中需写明有约定明确的股权转让价格、指定的股权受让人并且规定该限制条款生效条件为该员工离开公司。

    (二)股权激励中的“干股”的法律问题。

        干股实质上是一种虚拟股份,持有人可凭协议享受分红。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干股的规定。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我国工商登记中不承认“干股”的股东权利。干股的权利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经协议约定的“干股”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干股”只约定分红权,且工商登记不承认“干股”的股东权利。因此对于一些既想进行股权激励,又不想取得经营权、管理权的员工而言,“干股”奖励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日后纠纷,有必要在干股协议中作如下约定:“若干股持有人离开公司时分红权即丧失”。此外,在干股协议中约定持有人仅享有分红权,而不是股权,并确认“干股”持有人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样可避免文字歧义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干股”适用于现时公司盈利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对企业初创时期盈利能力不强时,“干股”激励作用有限。

    (三)股权激励中“期权”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激励中的“期权”的约定实质是附条件、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激励时,出于谨慎的考虑,有些公司股东在创业初期不太轻易马上将股权立即赠与或低价转让给相关员工,往往给予一个缓冲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指三年或五年内,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赠与或者低价转让,这种承诺往往通过与相关员工签订附期限、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时将股权赠与或转让给满足一定条件的员工。因此“期权”符合附期限、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要件。

        实践当中,在“期权”未实现时,公司股东往往给予“期权”取得者分红的权利。股权激励中的期权需考虑以下因素:公司股东是否愿意拿出股权来吸引人才;相关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期权协议仍需考虑员工离职后的股权处理,具体措施视同前文所述,不再累述。

    三、结束语

        最后,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的特点,不同的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面临的问题、需求是不同的,同一企业在不同的阶段也是不同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同的,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各种股权激励手段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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