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特殊性
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带特殊性。认识物质,就是认识物质的运动形式。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它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自然界存在著许多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发声、发光、发热、电流、化分、化合等等都是。所有这些物质的运动形式,都是互相依存的,又是本质上互相区别的。
每一物质的运动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为它自己的特殊的矛盾所规定。这种情形,不但在自然界中存在著,在社会现象和思想现象中也是同样地存在著。每一种社会形式和思想形式,都有它的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
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一切运动形式的每一个实在的非臆造的发展过程内,都是不同质的。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著重这一点,而且必须从这一点开始。
为要暴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在其总体上、在其相互联结上的特殊性,就是说暴露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就必须暴露过程中矛盾各方面的特殊性,否则暴露过程的本质成为不可能,这也是我们作研究工作时必须十分注意的。
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其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但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的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性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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