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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爱的争论

关于自爱的争论

作者: 惠风畅叙 | 来源:发表于2023-03-27 09:10 被阅读0次

    人们把爱别人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也是能够接受的,但却普遍地认为爱别人是一种美德,而爱自己却是一桩罪恶。人们认为不可能像爱自己那样爱别人,因此自爱就是利己。在西方的思想中这个观点是由来已久的了。

        加尔文把自爱看作是一种“瘟疫”,弗洛伊德尽管用精神病学词汇来谈自爱,但他的观点同加尔文是相通的。对他来说自爱就是自恋,就是把里比多用到自己身上。自恋是人发展的早期阶段,那些又倒退到这一阶段的人就不会有爱的能力,这些人发展到顶点就会疯狂。

        弗洛伊德认为,爱情是性欲的显现,里比多不是作为爱情使用到其他人身上,就是作为自爱使用到自己身上。因此爱别人和自爱是相互排斥的,这方多了那方就少了。如果说自爱是一种恶习,那么由此就可以得出忘我就是一种美德的结论了。

        弗洛姆指出,在我们用心理学的观点分析利己和自爱以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自爱和爱别人是相互排斥的这一错误的逻辑结论。如果把他人当作人来爱是美德,而不是罪恶的话,那么爱自己也应该是美德,因为我也是一个人,有关人的一切概念都与我有关。因此上述原则本身就是矛盾的。《圣经》中“爱他人如同爱己”的说法说明了对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特性的尊重,爱自己,理解自己同尊重、爱和谅解别人是不可分割的。爱我同爱另一个生命是紧密相连的。

        这里我们就触及到了使我们得出这些结论的一些心理上的先决条件。概括如下:我们的感情和态度的对象不仅是其他人,也包括我们自己。对别人的态度同对我们自己的态度互不矛盾,而是平行存在。

        从这一点出发来解答我们的问题,就意味着爱别人和爱我们自己不是两者择一,恰恰相反:一切有能力爱别人的人必定也爱自己。原则上爱自己和爱别人是不可分的。真正的爱是内在创造力的表现,包括关怀、尊重、责任心和了解诸因素。爱不是一种消极的冲动情绪,而是积极追求被爱人的发展和幸福,这种追求的基础是人的爱的能力。

        弗洛姆认为,爱另外一个人这一事实,就是爱的力量的具体体现。在爱中包含的原则上的肯定是针对所爱之人,而这个人又体现了人类以及人性。对一个人的爱包括了对所有这样的人的爱。如果一个人只爱自己的家庭而却不爱其他人,从根本上说,这是缺乏爱的能力的表现。对人类的爱是对一个特定的人的爱的先决条件,尽管对人类的爱从其产生来看是通过对某些特定的人的爱发展起来的。

        从中可以得出我自己也是我的爱的对象,同他人没有区别的结论。对自己的生活、幸福、成长以及自由的肯定,是以爱的能力为基础的,这就是说,看你有没有能力关怀人、尊重人,有无责任心和是否了解人。如果一个人有能力创造性地爱,那他必然也爱自己,但如果他只爱别人,那他就是没有能力爱。

        弗洛姆为此假设,爱自己和爱他人平行存在,那我们如何来解释显然是排斥一切关心他人的利己呢?利己者只对自己感兴趣,一切为我所用,他们体会不到“给予”的愉快,而只想获得。周围的一切,凡是能从中取利的,他们才感兴趣。利己者眼里只有自己,总是按照对自己是否有利的标准来判断一切人和一切事物,他们原则上没有爱的能力。这一结论难道不正好证明了对自己的关心和对别人的关心只能两者择一吗?是不是应该把利己和自爱看作是一回事才正确呢?

        但如果这么认为就完全错了,这一错误在自爱这个问题上已经导致许多不正确的结论。利己和自爱绝不是一回事,实际上是互为矛盾的。利己的人不是太爱自己,而是太不爱自己。缺乏对自己的爱和关心表明了这个人内心缺少生命力,并会使他感到空虚和失望。

        弗洛姆认为,在必要时这个不幸和胆怯的人会通过各种其他的满足来弥补他失去的幸福。他看上去似乎非常关心自己,实际上只是试图通过对自己的关心去掩盖和补充自己缺乏爱的能力。弗洛伊德认为利己者就是自恋者,他们把对别人的爱用到自己身上。利己者没有爱别人的能力这是对的,但他们也同样没有能力爱自己。

        对于自爱的这种观点,弗洛姆引用中世纪教士埃克哈特的一段话作为总结,认为它最精辟地总结了关于自爱的思想。他说:

        你若爱己,那就会爱所有的人如爱己。你若对一个人的爱少于爱己,如果你不是爱所有的人如同爱己,如果你不是在一个人身上爱所有的人——因为这个人就是上帝和人。一个既爱自己又爱他人如同爱己的人就是这样的人,一个值得这样评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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