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制描述
1、发生任何一起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
2、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A 级;
3、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A 级;
4、发生与原始权益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5、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至对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因其他情形导致监管账户不能按照《资产服务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使用的;
7、基础资产项下瑞康医药及其子公司作为供货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资质许可到期且未能续期,或供货人丧失相关经营资质,或医药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更而供货人业务经营不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或供货人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等情形,以至于对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8、任一付款义务人未履行其在业务文件项下其应付账款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
如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原始权益人或计划管理人将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通知债务人将其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如届时债务人仍将回收款支付至直接收款账户的,回收款转付日为资产服务机构收到每笔回收款后的第1 个工作日。
特别地,专项计划终止后的回收款转付日为终止事由发生后的每一个工作日,特别的,专项计划终止后的首个回收款转付日为专项计划终止日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如果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在某一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发生变化且因此需要改变回收款转付日时,自该回收款转付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回收款转付日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回收款转付日发生上述改变之后,即使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重新提高,回收款转付日的频率也不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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