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灯就像一辆车的眼睛,不仅影响着整体车型的设计风格,而且从某个角度上看也是判断车漂亮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来欣赏一下下面这组照片先吧!
车灯设计同样型号的梅赛德斯-奔驰 E级(W 123)这两辆车,上面是欧规车,下面是美规车,可以看出车灯的设计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然而你认为哪个会更好看一些呢?
如果认真看久了的话,就会发现欧规车的车灯比美规车灯好看得不止一点半点,而这种明显的区别正是由于美国的法律造成的。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万事万物都有法律,因此对行车安全至关重要的车灯设计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转型发展使得欧洲车大量进入美国市场销售,同时为了适应美国法律法规而对欧洲车进行了改进,所以才有了美规车的说法。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08条规定是目前控制美国市场汽车大灯造型设计的幕后黑手。1939年,通用公司发明了封闭式光束大灯,1940年,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宣布冻结汽车大灯技术,规定所有的汽车只能使用形状是7英寸的圆形车灯,这也是当时全世界车灯设计的发展趋势,但反空气动力学的车灯设计却让日后世界汽车大灯的发展举步维艰。
下面这张照片就是1939年,通用汽车推出7英寸的“封闭式光束”前大灯,其密封性较好,不易污染,因此延长了前大灯的使用寿命,同时确保了灯光的亮度。但只要灯丝断掉,整个大灯就都要废弃了,所以它的致命缺点也显而易见。
车灯设计接着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年你死我活的三巨头有着“共同的眼睛”。感受一下它的车灯设计风格带来的整体车型的效果。
车灯设计1957年卡迪拉克、克莱斯勒、纳什推动了一项新法律的通过,联邦政府允许了四个5 3/4英寸圆灯的设计,因此很多美国品牌公司都迫不及待采用了新通过的大灯组合。
例如56款与57款纽约客的车灯设计组合整体展示图:
车灯设计再者57款与58款黄金国的大灯设计组合效果图:
车灯设计还有57款与58款雷鸟的设计效果:
车灯设计与此同时已经在欧洲已经流行起来的矩形车灯在美国却是寸步难行啊,原因就在于此车灯在美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属于非法的。最典型的是例子是奔驰的全系车型。所以销往美国的欧洲车不得不入乡随俗,把其车灯设计转化为双圆灯,或者转化为四圆灯,这阵势真的是要逼死欧洲车的节奏啊!
例如美规奔驰SL级(W 113)与S级(W 111)的大灯都是受美国法律的逼迫由矩形改为双圆灯和四圆灯的设计方向。
车灯设计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这是车厂为了增加销量而做出的一点妥协,因为法律的逆向运行改变了全球汽车品牌公司的大灯设计方向,从而改变了整车的外观设计。因此也有这么一说法:不是设计师在设计大灯,而是法律在设计大灯啊!这种影响威力在美国尤为明显。今天你可以在57款和58款克尔维特间随性的说“我喜欢四眼的58款”,但如果当时的法律不允许通过的话,你就没有什么选择可言了。况且在1957年之前,估计也没有多少人幻想过去驾驶一辆四眼的克尔维特吧!
车灯设计1968年美国联邦又接着颁布了汽车设备安全法规,更让人觉得无法接受的是新规定更为苛刻了。除了规定已有的两种车灯组合被法律允许外,同时规定大灯前面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或装饰品,问题就来了,这就让人很尴尬了是吧!
什么才算是遮挡物或装饰品呢?比如雪铁龙DS21,与车身相称的流线型灯罩看上去就非常美观了,但是美国法律就是不允许啊!你能则么办,就只能把灯罩去掉呗,从而使车的风阻变得更大了。这些法规不仅让车商们苦不堪言、同时也让车主们怨声载道。
车灯设计因此为了适应美国法规,在1968年美洲虎E-Type S1将原有的灯罩推出的S2取消了,此举导致全球范围内的S2以及之后的S3都受到牵连,让车灯设计背这个祸,致使设计倒退了。
车灯设计由于车主们对反空气动力学大灯的抱怨越来越大,致使汽车大灯中的隐藏式大灯在60年代迅速流行发展扩大。
1962年的莲花Elan是第一款为规避风阻而采用隐藏式大灯的车型。这种设计非常地巧妙,为什么会这样说呢?是因为这个大灯不用时可以翻转回光滑的曲面,从而减小圆形立灯带来的空气阻力,而且也方便车主随时可以弹出的7英寸圆形大灯,同时这种设计也符合美国法规。
车灯设计为什么会有“墙内开花墙外香”的说法?这还要从1963年说起,克尔维特C2的隐藏式大灯在空气动力学的重灾区——美国引起轰动,因而引起其它品牌纷纷效仿,掀起了设计隐藏式大灯的风潮。
车灯设计把隐藏式大灯设计在道奇Charger这种垂直车头的车上,显然更得到大家的青睐。
车灯设计下面这三款车分别是别克里维埃拉、林肯大陆马克、道奇摩纳哥:
车灯设计然而跳灯的作用在法拉利365 GTB这种注重空气动力造型的超级跑车上表现得更加明显。
车灯设计我们又说回到双圆灯和四圆灯先吧,这种局限一直持续到1974年。我们可以试想一下,由于很多欧洲品牌最大的出口市场是美国,因此有关大灯的法规必将会牵制到无数的欧洲汽车设计。如果不是因为矩形大灯迟迟不被美国法律允许,其实很多美国品牌公司握着矩形大灯设计已经憋了很多年了。如果不是因为美国法律的限制的话,宝马、美洲虎、劳斯莱斯这些以圆灯作为家族设计的品牌会不会早就改用欧洲流行的矩形车灯了呢,而去丢弃从今天的角度看来的传统呢?然而这只是一个假设性问题,假设没有这个限制车灯手机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
举个例子,宝马E3于1968年推出,当时这款车要是想卖到美国只有两个选择:车灯设计成双眼或四眼;直到1994年生产的E32,车灯设计依旧是5 3/4英寸的圆形车灯。其实1994年的车灯在1957年就已经设计好了,但是四眼设计看上去并不是自愿的。所有说,如果没有法规强制,宝马的设计会在50年前走向何方?
车灯设计美洲虎XJ系列是自1968年至2003年的美规车型中,车灯尺寸完全一样。所以说在强制性的法律面前,妥协就是对传统最好的解析。
车灯设计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在1974年通过的矩形大灯上显得非常精辟,因为矩形大灯照样是有尺寸限制的,规定大灯由两个7.5 x 5.6英寸的矩形取代之前的两个7英寸圆灯,或四个6.5 x 3.9英寸的矩形取代之前的四个5 3/4英寸圆灯。因此相同的尺寸就很难在设计上做出较大的区别,所以那个年代的美国车在非车迷眼中根本没有什么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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