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同学晒出新收藏的近代文物,民国时期赣县颁发的国民身分证。是一个赣县松里乡(现区划已经查无此乡)名字为罗富铭的男性“身分”证,身分证 上没有像现在的身份证上标明家庭住址,但根据蒋经国主政赣南时期建立和完善的保甲制度,标明了其在松里乡第四保八甲十六户的管辖之下。这张身分证是于民国三十六年八月一日颁发。身分证持有人生于民国前八年,也就是公元一九零三年,时年已经四十四岁,文盲,无业,身分证上无照片,看证里表格标注,应该在警局留下了右手大拇指的指纹。从表格上看,该乡民并无公民资格,也无公职候选资格。其中还有一项“役别”,或记录服兵役与劳役的经历。
起初,一看衔头上的“身分证”,以为是排版或者制作方出了错别字。现在的证件不是写着“身份证”?其中的“份”在民国的证件为“分”。后来在网上一检索,发现台湾省现在还沿用这种格式写着“身分”。又见网上解释,身分或身份证是为了区分境内居民属何种性质。然而,还有一种需分辨的情况,就是国籍问题,可区分该证件持有人是否为本国公民。
从这张民国末年的身分证来看,颁发这种身份识别能力差的证件意义也不大,没有照片,也没有任何防伪标志,谁持有它根本无法辨别是否为证件持有者。
文物的价值在于证实历史所发生的事件,佐证历史记录中的所描述的史实是否正确或者谬误,以及遗漏。
究竟用“身份”还是“身分”更恰当,这还真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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