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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集合以及元

类,集合以及元

作者: LogosLi | 来源:发表于2017-09-12 08:52 被阅读12次

    序:在开始和结束之间徘徊,在尽人事和听天命中期待偶然性的奥特曼打倒小怪兽:悲剧无法阻挡另一个悲剧的延续,我们或许只能够停滞在无趣的生活立场谩骂人生的琐碎和无常,我们是学会了忍受还是学会了沉默,或许仅仅是一种适应,我们这无法抵抗的欲望和创造,请务必把眼泪变成请客吃饭,唱歌跳舞,把所有的精力花在赚钱的事业和争夺权利的过程中:只有无情地对待自己,才能无情地对待别人,只有残忍的月光下才会有你的原型:一只唱着嘻哈音乐的死猴子,或许需要一场战争去消灭这一切尖锐的矛盾,我们只是享受生命花火中的不由自主和黯然褪色,让我们举起坚强的意志,在毁灭和重生的边缘找到属于自我的出路和信念:不要迷失在日子的仓促中,让怜悯和同情去死,拿起来就不要放下-你不是一个失败者,你只是一个可恶的失意者,你必须要去做,你必须这样做,时间给不了你太多选择,你唯一该学会的只能是前行:无论是在麻木中还是在傲慢中...我的废话连篇,可以去拍马屁了,还是进入到正题中的...

    我记着我在前面的章节中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说明了一下类模型,类模型的基础性特性在于我们在逻辑学中毋庸置疑的就是同一律,在类模型中尽管我引入到了另一个符合同一律的重要范畴:空元,可是这样我们就可以成功地解决罗素悖论中的问题,还能够澄清一部分在类模型中不可存在的范畴,这部分不可判定的范畴除了不可自判定的范畴之外,当然还包含了假命题,这样我们就能够将整个推理建立在一个可证性的基础上,在前面我可能把空元划分到不可证的范畴中,在此处我觉着应该是要修正一下的,空元是可证的(凡是符合同一律全部是可证的,只是这种同一性的判定形式是不同的,就是说空元只能够恒等于自身,不能够等于自身,自等性建立的一种感性直觉上的可证性,恒等于自身这种性质只有空元具有这种性质,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同一性判定,我们在空元的定义中也已经指出了空元就是我们所说的思维本身,或者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绝对的理念范畴,之后在自然数的构造中我们还会使用到这个定义去构造整个自然数序以及基本的运算),所以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一个类模型中类的常变项定义,类一定是符合下面这样一个定义的:任何一个类范畴等于自身或者是恒等于自身,集合是从类范畴制约出来的另一个概念:集合除了等于自身或者恒等于自身之外,还必须不互判定任何一个等于自身或者全等于自身的类范畴,这也是奠定外延定理的一个基础定义,根据这个定义模型我们就可以判定出任意的两个集合互判定则这个两个集合相等或者是恒等,之后就是元了,我觉着大部分学科假设进行彻底的概念还原,一定会发现一部分不可证明的初始性范畴,实际上在类模型中我们还必须说到实质上这部分概念是可证的,这种可证性实质上是由我们的感性直觉直接完成的,就是说是通过我们的感知直接完成,当然空元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是通过理性直觉构成同一性指向的,这种意义上的同一性是不可被瓦解的,至少不会由于我们自身的死去或者说失忆造成这种同一性结构的不可判定,之后就是最后一个定义了,通常我们称之为元素,当然在类模型中我们简称之为元,元的制约比集合更加苛刻,当然元也是从集合概念中延伸出来的,它直接由我们我们直觉体系进行确认:元非判定任何一个不等于自身或者不恒等于自身的类范畴,这样我们在判定集合论中三个基本的范畴概念定义就完成了,当当然在原先的文章中我通常采用的是一个形式符号的系统,在此大家会发现这个集合的定义不是由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上的集合,主要是集合不是说是由元素决定的,可能大家会觉着互判定的两个范畴不是应该想相等的,我可以举个例子:(X+1=2)互判定X=1,尽管这个判定也是当且仅当的判定关系,可是读者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两个判定一定是不相等的,还有就是一部分因果关系,同样是互判定,可是两者却是不相等的,集合的定义要求集合不能和不等于或者非恒等于自身的类范畴互判定,就是说在集合模型中,假设两个范畴是互判定的,则这两个范畴一定是相等的(等于或者恒等于),这和我们的知识模型的发展是有关系的,之后我还会有一部分分析性的文章,可能会就其它学科进行讨论,近期的话可能还是要写胡塞尔的读书笔记,另外就是外山判定集合论的框架,我不太爱专研到一个体系性的框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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