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501-514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82-83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X161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不得代理。
2、X16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取消通则中“指定代理”,纳入法定代理的范围内。
3、X164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总则增加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
B、采用相对人而不是第三人概念;
C、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是一般的串通而是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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