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自开专票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方式有变化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四、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相关事项明确了
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同时,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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