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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未礼让行人”之联想

关于“处罚未礼让行人”之联想

作者: 静安八号 | 来源:发表于2019-10-30 08:48 被阅读0次

    几天前,教练说,收到了一张交通违法罚单,处罚条目是——没有礼让行人,我们都觉得这种雷,真的很难防。

    吐槽的理由当然很充分,比如:在有些路口右转的时候,不容易发现行人和他的走下分流道斑马线的企图;基于第一条理由,只要路口有人侯行,你的车辆就基本无法通过;那么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的份内职能到底是帮助重现真相还是帮助开罚单······

    对此,我自己也私下做了两方面的联想。

    因为我最近的大部分时间是在看法律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因此这第一方面,是与法律相关的联想——认定法律事实是追求客观真相吗?

    让我们先从一起纠纷来看法律的追求的真相问题:有一天,张三说李四打伤了他,证据是他身上有明显的伤痕。那么,你说,这是事实吗?张三身上的伤是事实没错,但你肯定会说,这并不能证明是李四打的。那好,张三接着说,我有证人,我同事看见李四打我了。这总能证明了吧?有证人,总能证明李四打人了吧?那可不一定,李四马上反驳说,这个证人本来就是张三的朋友,他肯定站在张三那边,这证词不能算数。你看,好不容易,有了证人,还是没办法确定事实,怎么办呢?张三随即找来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李四的确打了张三,这下铁证如山了,总是事实了吧?打人的事实是确定无疑没错,但是,是否就该在法律上判定张三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那还未必,李四随后拿出了一份精神病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李四患有重度狂躁症,而且打人的时候,精神状态不正常,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你看,法律认定事实的思维是很特别的,随着信息量的增加,法律认定的事实,已经从讨论李四是否打人这个事实,转而讨论李四打人的当下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了。

    那么,专家的鉴定报告,总该是事实了吧?报告确实是事实没错,那事实是否到此就该有个结论了呢?答案是还不行。因为如果张三还不服气,他还可以质疑李四的鉴定专家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哪怕李四请的专家具备资格,张三还可以自己再找一位专家鉴定······

    我们还可以通过很多案例看到,在发现事实的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比普通人高明多少,而法律高明的地方在于:在认识到人类认知能力有限以及信息有限难以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条件下,减少对事实的依赖,通过一套制度设计,解决纠纷。

    从交通违章的案例上看,行人是否有穿越马路的企图是难以认定的事实,而如何判定车辆是否礼让行人的程序,更是不得而知,这样看来,处罚是否能够解决车辆和行人的纠纷尚未可知,而给车辆造成一旦看到有行人便不能越雷池一步的草木惊心是必然存在的。

    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和履行平等权利原则上,常常一不小心就有差池。1978年,美国就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子,白人学生巴基在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的时候,说自己遭到了歧视:理由是这个医学院的招生制度里有一条特别的条款,条款中规定,每100个招生名额中,要保留14个名额给少数族裔。结果因为这个政策,巴基没有被录取,于是他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这个条款对白人不公平,不平等。有趣的是,该案件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美最高法院最后裁决,加州大学必须录取该名白人学生,只要他的分数达到该校录取标准,法院的依据是第14修正案——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禁止一切歧视,既包括歧视黑人,也包括歧视白人。

    好啦,让我们看回交通违规的案例,“礼让行人”的条款的动机,可能是基于行人在马路上相较于其它交通方式属于弱势群体,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那么,当设立条款加以明确限定保护的时候,是否有干扰甚至侵犯到其它交通方式的边界,这是有待商榷的问题。

    法律的设立原则和作用,应该是“定分止争”,而非仅限于“定分”,解决纷争,和确定权属同等重要。

    第二个联想,是关于“买路钱”的联想。在我们国家,我们都知道走高速是要收费的,走其它国道省道则不需要付“买路钱”,那么,基于这样的选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付费走高速或者走免费的道路,这个选择显然和法律以及道德无关。

    同样的道理,落在交通违章这件事情上。既然明令规定“没有礼让行人罚款200扣3分”,如果某人行车时赶时间,而且心甘情愿缴200块钱给扣3分,那么,他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让行人,并且在行为上也没有什么可议之处。

    不管从行为还是观念上讲,车辆慢速通过路口,可以说是安全和合法的(不然在这条法规制定之前人们是怎么开车和过马路的呢?),现在,等于是法规里明确给出了两种行车通过有行人的路口的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礼让行人,免费通过;另一种则是缴罚款给扣分,按照平时的方式通过。每个人其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决定如何通过,以及付多少成本。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法规确定的方式。

    我的联想似乎有点强词夺理了,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事实”确实如此。

    更进一步的考虑,假如没有“买路钱”的设置,仅仅从提高行车及行人安全的意识上寻求改善,势必会有其它方式有助于代替:人行天桥、以道德教育的方式让孩子从小受教化、呼吁市民学习交通秩序安全知识、增设马路口的减速带······ 自然这些做法也隐含了资源的付出,相形之下,还不一定比“以价制量”的设计来得有效。

    一切的权衡,皆在约伯的天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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