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会议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使人民群众共享法治社会建设成果。
一个HSE工作者,更应该将法律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指引和目标。
“法律”一词,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法律泛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狭义上,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我们通常采用法律的狭义含义。
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确立权利和义务。
法律,按照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主体、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律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例如宪法就是根本法,其他法律就是普通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按照法律内容和功能,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法律的创制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都是成文法。
我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宪法性法律,在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我们法律确认,国际条约与我们国内法出现矛盾事,国际条约的优先地位。
按照法律地位及效力等同原则,法律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下了里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时,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HSE工作实践中,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类,还会涉及到:
1、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
2、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常见的法律查询渠道: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可至人大法规库查询: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2、也可至各级政府部门网站查询,例如: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zhengce/zc_flfg.htm;国家安监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flfg/flfg.htm;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gb123.sac.gov.cn/gb/index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如北大法网:http://www.pkulaw.cn/
4、各出版机构和书店等购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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