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集体利益最大化的道德标准可能来自于多次博弈。
1.1假设一个博弈双方的伦理原则有多种(只举两种以例)
(1)利己主义:认为善的行为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2)效益主义:认为善的行为是使所有个体的利益加总最大化的行为,即总效用最大化。
1.2以物质基础决定意识的行为主义为前提。
2.1原始情况下,双方皆为利己主义者即经济学一般定义的"理性人",则博弈结果为两条黑短线皆标记的-8,-8。即纳什均衡,从总效用上讲,这是一个最差结果,总效益最低。
2.2若双方皆变为效益主义者(可能由多种社会因素促成,这不一定是理想化),则博弈结果为两条黄线所标记的-1,-1,这是一个更优结果,相比以前双方利益更大。
3.1由于效益主义的集体意识带来相比以前更好的收益,这一结果成为促使大家产生这种共同意识、并使社会以效益主义为标准道德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持稳定总效益最大化的原因之一。
3.2这种效益主义亦存在局限性:由于此种效益主义并非边沁所说的效益主义,它所定义的总效用仅基于物质利益,即只承认物质利益为真正效用,故对于追求超物质利益(效用)的人并不公平,故社会中的效益主义道德如今亦受到各种批判。
(以上仅为个人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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