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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中履行期限“已届满两年但不足三年”理解与适用问

关于民法总则中履行期限“已届满两年但不足三年”理解与适用问

作者: 35bfd320650a | 来源:发表于2017-10-31 15:56 被阅读0次

    《民法总则》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就《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规定不一致导致的适用衔接问题,其中最大争议问题是“履行期限已届满两年但不足三年”,如何处理该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个人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应按现行有效的三年时效予以保护,具体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力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这一根本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那么在不违背法理的基础上,在适用上述制度时候,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更加符合立法目的。

    二、比较法研究:世界各国诉讼时效的期限

    (一)大陆法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将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问题,各国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其长短不一。例如,就普通消灭时效而言,有些国家规定为三十年(例如德国和法国);有些国家规定为十年(例如瑞士)。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未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而是有其自己特色,并且各国间也存在着差异。例如,英国将时效细分为简式合同时效和签字蜡封合同时效两种。前者时间较短为六年,后者时间较长为十二年;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时效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多由各州已成文法予以规定。虽然各州大多将诉讼时效分为口头合同时效和书面合同时效两种,但对于各种时效期限的长短规定,各州则存在着差异,多数州一般将口头合同时效规定为五年,书面合同时效规定为十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三)联合国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中规定时效期限为四年。

    纵观各国立法,中国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延长为三年,但较各国立法,仍然较短,两可情形下的时效争议应从宽保护债权人。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诉讼时效的限制对象是请求权,虽然属于实体法范畴并规定于民法总则,但其实与一般实体法不同,兼具一定的程序法属性,此点从《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表述可见。实体法规定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法溯及既往为例外,但程序法规范均是即时生效即时适用,不考虑溯及问题。

    参考资料:

    1、[朱晓喆:《民法总则(草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评论》,《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3、[王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

                                                                                                     -【作者: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苏如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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