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围标串标、非法阻挠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非法设置竞标人门槛、随意废标……这些备受诟病的招投标领域内的突出问题,即将被“围剿”。
为破解上述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诸如围标串标等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从提高公开透明度、完善评标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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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低质低价中标乱象
“竞标时,只要我们这边多招呼些人来参加,随便让几个人抬价,这标价就上去了。”
这可不是电影里的台词,这是真真切切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
2019年以来,浙江省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涉黑涉恶、串投标等突出问题,将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列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项重点行动之一。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等弄虚作假现象较为普遍,上述那种哄抬标价的现象就是一种类型,此外,低质低价的产品,通过违法“操作”,最终竞标成功也不在少数。
今后此类竞标环节中各种弄虚作假的标价行为,将被严格治理。
为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低质低价中标等问题也不符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服务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招投标法律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深入科学论证,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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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我国财政资金寻求节约而合理的使用渠道。因此公平公开是其内在的根本要求。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要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具体包括: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特意对现行的评标过程中有关“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程序,进行了相关修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朱树英介绍,在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中,评标委员会设定存在不合理问题,其权力范围过大,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至于评标专家意见分歧大,出现分值悬殊等情况,不利于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使得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这种规定所蕴含的意义极为重大。这种定标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透明,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提前预定或特意指定中标人等乱象。”朱树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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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管理理念转变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深化招投标领域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要求各部门做到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为此,《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要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比如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征求意见稿》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定义中,删除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意味着只要是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即便是涉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也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或自由选择任何方式进行采购,还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采购自由权。
《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开展招标工作(无需备案)、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等,驳斥了部分地区、行业为招标人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要求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限定资格审查方式,以及禁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的做法。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是当下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招投标行政管理的重心尚未实现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投标效率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将招投标领域中的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变成事中事后监管,这是监管理念的改变,目的就是破解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高秦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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