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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发布:监管面临挑战

我国首个《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发布:监管面临挑战

作者: 商业科技观察 | 来源:发表于2019-10-14 12:38 被阅读0次

    10月11日下午,在“2019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期间,凝聚了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多位研究人员心血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正式对外发布。这份报告是在回顾我国十二年助贷业务发展基础上,结合典型省份的具体助贷实践,深入20多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历时一年研究而最后成型。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博士作为课题牵头人,详细地介绍了关于助贷研究的现实作用、重要意义,以及对监管的建议等。

    当前助贷业务方兴未艾,发展势头很好。但是,无论是银行、助贷机构,还是监管部门乃至研究机构,都没有对助贷进行过定义。为此,课题组在对20多家金融机构、助贷机构和监管部门调研以后,对助贷监管从金融和法律层面进行系统研究,首次对“助贷”概念进行了精准定义,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对助贷定义的空白,以及对助贷定义和助贷监管的研究空白。报告一经发布,立刻获得现场参与嘉宾和听众的热烈响应,纷纷对助贷业务、助贷监管进行热烈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助贷是啥?

    助贷业务由来已久,但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自2017年国家金融监管政策逐步收紧之后,消费金融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及互金平台纷纷转型助贷业务,从而受到业界关注。

    据《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中的定义,助贷是资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即助贷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助贷机构即帮助银行等资金方为借贷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博士

    顾雷表示,为了更好地揭示助贷业务的本质,课题组研究的重点是以引流获客为特征的狭义助贷,就是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资金方,通过商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贷前服务,由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百分之百的放贷资金,从而使借贷客户获得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

    市场需求催生助贷创新

    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催生着助贷业务的创新发展。

    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优势,但在长尾人群的触达和风险预防上存在较大局限,长期未能完善小微群体、低收入人群以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渠道,形成普惠金融人群信贷供给“最后一公里”之难。而且传统金融机构开发小额信贷产品的成本过高,提升效率所需时间成本和科技成本较大。

    另一方面,助贷机构凭借其在场景、数据、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引入沉淀在体系内部的新型数据作为授信依据,让长期遭受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客群也得以享受金融服务,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且助贷机构拥有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数据积累,并拥有相对有效的小额贷款风控模型,可以帮助银行进行初步的客户筛选及评估,进而提升小额信贷服务的工作效率和资产质量,解决普惠金融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助贷是合作双方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资金方的资金可以较为顺畅地流向客户,支持小微客户发展、促进就业、提升税收收入、刺激消费,打通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进而对国民经济的提升有积极的作用。

    助贷业务视为丰富我国信贷体系的重要工具之一,它不仅是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可以促进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和高质量的信贷体系,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也与国家近期强调的“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指导思想相一致。

    业内人士对目前上市互金公司的财报分析显示,无论是金融科技平台,还是P2P平台,其在资金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规模占比均在提高。比如拍拍贷的机构资金占比则从2018年第四季度的20%提高到2019年第一季度的31%,并预计年底将提升至40%-50%;360金融在2019年第一季度撮合贷款中,金融机构资金占比达到79%;乐信平台上2019年第一季度超过70%的新增借款来自金融机构等。助贷业务正在快速发展。

    此次报告对开展助贷业务提出两个经营准则,1、资金方核心业务不能外包;2、充分信息披露。

    顾雷表示,助贷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应是资金方。在助贷业务中,资金方需要承担助贷机构的违约风险和资产质量的风险,而这两个风险对应的是资金方的两个核心业务能力,即对于助贷机构和信贷资产的风险识别能力。否则,商业银行将丧失了对金融风险的把控,丧失了对核心业务的掌握,沦落为只是提供资金的钱包,无法覆盖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资金方应在合同中披露整个助贷业务中各参与方的权责和服务,各助贷方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也要向客户披露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以方便客户了解其获得贷款的整个业务流程。

    助贷监管存在三大问题

    这份研究报告也首次全面研究了目前助贷业务的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挑战:

    1、助贷监管立法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至今没有出台过一部专门调整助贷业务的法规,助贷业务立法规范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不仅不利于对助贷参与主体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助贷业务的监管,助贷机构更容易被视为另类企业,甚至将其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混为一谈,造成社会公众对助贷的认知混乱,给助贷业务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过于严苛的政策限制助贷业务正常发展

    课题组认为,141号文强调助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是正确的,但过于严苛的监管规定不仅将助贷机构都限制住了,掐断了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的渠道,还严重挫伤持牌助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经营成本。这些副作用正是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调整的。

    3、存在“多头监管”问题

    目前状况是,银保监局负责商业银行助贷信贷业务指导与监督,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则负责助贷机构助贷业务与风险监管,而互联网行业协会、小贷行业协会又对助贷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日常管理。由于这些机构立足点不同,监管角度不同,导致监管政策很难协调一致,政出多门,由不同机构针对不同机构采取不同分段监管方式,事实上已经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定式思维,造成监管职责不明,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暴露出很多监管盲区,留下不少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套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对此,顾雷表示,课题组提出了两个监管原则:

    1、“包容性监管为主,审慎性监管为辅”原则

    助贷业务具有混业经营特征,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项金融业务,形态多样易变。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应该采用较为温和的监管策略对待创新业务。如果还是简单地采取“一刀切”方式,可能对助贷业务造成误伤。监管机构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之间的各种差异,具体业务具体对待,用更为柔和的监管理念化解市场冲突,给予互金平台和助贷机构一定的创新空间,防止助贷业务“胎死腹中”,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协同发展。

    2、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在助贷业务参与主体中,不仅有国有银行,而且还有消费金融公司、传统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及互金平台,必须保证参与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才能顺畅开展助贷业务。否则,如果双方或者三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容易产生强势一方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弱势一方现象,不仅与现行《民法通则》第三条、《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违背,而且与《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确立的“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原则相冲突,不利于促进助贷业务的发展和防止监管套利的行为。

    三个助贷监管建议

    该报告也明确提出了三个助贷业务监管建议:

    1、尽快确立助贷业务的法律地位

    在立法层面上,应该尽快确立助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助贷业务制度性安排,明确助贷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统筹协调助贷法律关系,增强对助贷业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效力。

    2、实行主导审核、分级送审的监管制度

    课题组认为,中央监管部门应负责在宏观上指导助贷业务,也就是说,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助贷业务监管规则的统一制定、发布和实施。 而各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不需要直接监督和管理本省市自治区的助贷机构,对于助贷业务监管主要采取“报批送审”制度,就是负责将互金平台、互联网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垂直平台等非金融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相关数据报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方)负责对助贷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书面审核、风险评估,最后决定是否采纳和录用。

    3、进一步探索助贷机构的收费方式

    从法理上讲,资金方和助贷机构关系是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助贷机构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助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助贷机构收取费用也是合乎情理的。所以,应该允许助贷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以保证助贷行业持续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除融担、保险公司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法》规定可以直接向客户收取一定费用外,并不是所有助贷机构都可以直接向借贷客户收取服务费。因此,建议其他助贷机构可以通过与资金方签订合同约定渠道和价格,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支付给助贷机构,这样可以更有效避免出现助贷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寻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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